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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椰子粉標準門:南國和品香園或不達標

2016-12-30 作者: 瀏(liu)覽數(shu):463
此前有多位消費者稱,其購買的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海南品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系列“椰子粉”與國家食品安全標準不符。
 
  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所反映的問題亦有多家媒體進行過報道,而當地監管部門在此問題上始終態度模糊,消費者據此質疑其存在地方保護。
 
  海南椰子粉身陷“標準門”
 
  2016年12月,北方已經進入深冬模式,作為越冬度假首選之地的旅游大省海南,來往游客絡繹不絕。
 
  作為海南旅游必帶的特產,椰子粉一直頗受消費者青睞。在最繁華的海口市,《中國產經新聞》記者注意到,不論大街小巷的小商店還是規模較大的海南特產超市,都在紅紅火火地銷售外包裝上標示為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海南品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系列“椰子粉”產品。
 
  記者購買了數包外包裝上標示生產企業為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產品標準為DB46/T69(普通級)、生產日期為2016年11月15日的“高鈣椰子粉(固體飲料)”。記者注意到,所購買的“椰子粉”產品標準為“DB46/T69”,即地方推薦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該“椰子粉”的地方推薦標準“DB46/T69”早已被一年前頒布的新國家食品安全標準——“GB 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所替代。這兩家公司所生產的“椰子粉”為何依然采用地方標準呢?
 
  隨后記者通過互聯網檢索發現,針對標準一事,此前有多家媒體對上述兩家食品企業仍在使用舊的“DB46/T69的 椰子粉”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生產“椰子粉”進行過報道,對其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提出了質疑。
 
  值得注意的是,在被媒體報道后,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積極主動地到海南省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送檢“椰子粉”樣品,獲得“檢測符合新國標”的結論,以“自證清白”。而海南品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子粉”是否“符合新國標”卻不得而知。尤為奇怪的是,作為主要監管部門的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這些被質疑的“椰子粉”產品是否進行過抽檢和抽檢結果是否合格一直未給出一個“結論性”的公開回應。
 
  監管部門態度模糊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3月30日,海南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海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發布了《關于發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標準清理結果的通告》(瓊衛通〔2016〕1號),通告稱,對屬于清理范圍的57項食品及食品相關地方標準進行了清理。其中,“DB46/T69-2006-椰子粉”保留作為食品質量地方標準,不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不過該通告發出后,海南地方媒體曝出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園食品有限公司依然使用“DB46/T69-2006-椰子粉”標準生產和銷售“椰子粉”。
 
  事實上,國家衛計委早在2015年11月13日就發布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GB 7101-2015),并于2016年11月13日實施。該標準適用于飲料,不適用于包裝飲用水。新標準代替了GB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等八類食品的衛生標準。但是,海南市場上為何還大量存在沿用舊的地方標準生產的“椰子粉”呢?
 
  那么,在新版《食品安全法》正式實施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飲料》(GB 7101-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正式發布后,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用舊標準(DB46/T69)生產的系列“椰子粉”有多少批次?產量有多少?流入市場的有多少?這些“椰子粉”是否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這是消費者關心的問題。
 
  針對這個問題,記者隨后聯系了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處處長馮學行,然而,馮學行處長表示,需要通過采訪函與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取得聯系。記者隨后又與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吳煥開取得聯系,并傳真采訪提綱,且按該局要求在其官網媒體通道填報了采訪申請。
 
  或涉地方保護?
 
  采訪函發出一周后,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給記者發來了《“椰子粉”事件采訪提綱回復稿》(以下簡稱“《回應》”)。
 
  針對消費者提出的疑問,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回應》中表示,海南省地方標準椰子粉(DB46/T 69-2006)仍然有效。
 
  該《回應》稱,根據《關于發布海南省食品地方標準清理結果的通告》(瓊衛通[2016]1號,以下簡稱《通告》)文件規定,椰子粉(DB46/T 69-2006)標準保留作為食品質量地方標準,不納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只是明確該標準的分類以及歸屬,即該標準歸類為質量標準,由質監部門發布,而不是該標準作廢,該標準仍然是有效的。
 
  《回應》還稱,《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GB 7101-2015)仍適用于海南省地方標準椰子粉(DB46/T 69-2006)。GB 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只是椰子粉標準(DB46/T 69-2006)中所引用的其中一個標準,且椰子粉標準(DB46/T 69-2006)第二項規范性引用文件中已明確:“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引用的是“GB 7101 固體飲料衛生標準”。因此,當GB 7101-2003《固體飲料衛生標準》被《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GB 7101-2015)代替,作為新版本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GB 7101-2015)自然的被引用而適用椰子粉(DB46/T 69-2006),即椰子粉標準中的衛生(安全)標準適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飲料》(GB 7101-2015)的規定,椰子粉地方標準(DB46/T 69-2006)仍然有效。
 
  《回應》最后仍稱,由于椰子粉(DB46/T 69-2006)“標準仍可正常使用,不存在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園食品有限公司使用舊標準生產“椰子粉”系列產品的情況。并表示根據屬地管理的規定,要求屬地食藥監局依法對上述兩家企業進行監管。
 
  不過該《回應》并沒有對海南南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和海南品香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椰子粉”是否進行過抽檢以及抽檢結果如何予以回復。
 
  有業內人士指出,該《回應》是有意混淆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質量標準兩個體系。“這是兩個不同的標準體系。食品安全標準是國家食品的唯一的強制性標準,是規定相應食品(類別)的安全指標;而食品質量標準是推薦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是規定食品的質量指標,并不涉及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法》并不要求強制執行。”該人士說。
 
  不過該人士表示,新的標準執行對企業的生產及成本會帶來影響,包括外包裝的修改。海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此舉,或許是對地方企業的一種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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